《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方式在我国确立了居住权。其中,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此前,小编向大家介绍了关于居住权那些事儿——什么是居住权、居住权首次登记的适用情形、如何办理居住权登记等。小伙伴们纷纷表示,get到了好多的知识点呢!
但也有小伙伴表示仍然心存疑惑:居住权首次登记的三种适用情形——以合同方式设立、以遗嘱方式设立、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具体是个什么情况?能再开个“小灶”说说吗?今天小编就满足大家的要求,讲讲关于居住权登记的那些小故事!
故事一
李女士退休后,打算卖掉原来的旧宅,再投入一笔积蓄,换一套交通方便、配套成熟的新宅,安度晚年。想着以后房子也是留给女儿的,不如干脆登记在自己已成年的女儿名下,省却女儿在自己百年归老以后再办房屋的继承登记了。但是毕竟这是自己唯一的一套房子,而且积蓄也投入大半,李女士又不免有所顾虑。
一次在和朋友聊天中,李女士了解到,房子除了所有权,还可以设立居住权。她可以通过和女儿签订居住权合同、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权利,解决自己的后顾之忧。回家后,李女士和女儿一商量,女儿非常支持母亲的想法,两人高高兴兴购入了新房,办理了产权证。随后母女俩签订了居住权合同,约定李女士有生之年均可以在该房屋居住,并带齐身份证明、居住权合同等申请资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居住权登记证明。
故事二
刘女士和前夫离婚后,与张先生组成了二婚家庭。没料到两人一起生活数年后,丈夫张先生却不幸因病离世。张先生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一套房产,归其与前妻所生的儿子所有,而刘女士再婚之前仍然可以在这套房子中居住。
了解到房屋居住权的设立应办理登记,丈夫去世后,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刘女士持身份证明、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申请材料,与该房屋的继承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房屋的居住权登记。
故事三
王女士最近有点烦。因感情不和,王女士向丈夫吴先生提出离婚,吴先生同意离婚,但双方在财产分配、房屋归属等问题上未能协商一致。两人经过反复沟通,依然无果,王女士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后经法院判决,王女士获得吴先生名下一套住宅的居住权。“官司”虽然打完了,但王女士知道,还要办理房屋的居住权登记才妥当。于是王女士携带法院生效判决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
从上述三个小故事可以知道,居住权可以依据合同、遗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设定将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满足“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的诉求,对保障特定弱势群体“居者有其屋”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居住权涉及大家日常生活的诸多方面。除了上面提到的财产分配场景,未来居住权登记还将在以房养老、保障房制度等场景中应用,在社会民生中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小编今天讲述的小故事,小伙伴们对居住权登记是不是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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