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备案指引

广州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备案指引

广州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流程:

一、向财政部门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一)受理机构:财政部门(广州市财政局及广东省财政厅)

拟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向财政部门申请,提交设立材料。

(二)办理依据:财政部令第97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注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财政局申请执业许可。)

(三)网上办理窗口: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007482807

(四)地址及联系电话:广州市财政局 会计处 020-38923734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开办企业

建议先在财政系统核查拟设立事务所名称是否可用后,再进行开办企业申请

(一)受理机构: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

(二)网上办事窗口:开办企业一网通http://scjgj.gz.gov.cn/ywt/

(三)根据中共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党建入章”工作的通知》(粤注党〔2021〕22 号)的要求,请参照《会计师事务所“党建入章”指导文本》(附件2),在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添加相应内容,完成工商登记备案。

 

三、协会备案

受理机构: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下简称“我会”) 考试及会员管理部

联系电话:020-38922350-事务所管理

(一)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登记入会备案业务流程

1.登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行业系统(会员版)”(http://cmispub.cicpa.org.cn/)左侧“单位会员(事务所)申请”,按系统提示提交单位会员入会申请;

2.提交入会备案纸质材料(加盖事务所公章)到我会及约定新所备案见面会事宜;

3.新所备案见面会当天,事务所领取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电子报告中心报备数字证书及广东省注协登录动态密钥;

5.备案完成后,事务所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打印单位会员证。

注:事务所从外地迁入,按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入会办理。

(二)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入会备案材料清单

有关表格及示例请下载附件1《新所设立备案附表及示例》。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及业务章备案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3);

4.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4);

5.广东省财政厅同意设立批复文件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8.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9.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表(附表5);

10.书面合伙协议或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复印件;

11.因合并或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协议复印件。

1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原件,附表6);

13.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 “事务所基本信息”(示例1)、“合伙人(股东)”(示例2)登记信息页面截图打印(加盖事务所公章)

14.会计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承诺书(原件,附表7);

15.会计师事务所党员情况调查表(原件,附表8)。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及业务章备案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3);

4.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4);

5.广东省财政厅同意设立批复文件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7.拟设立的分所合伙人(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8.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9.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表(附表5);

10.总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复印件;

11.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复印件。

1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原件,附表6);

13. 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 “事务所基本信息”(示例1)、“合伙人(股东)”(示例2)登记信息页面截图打印(加盖事务所公章)

14.会计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承诺书(原件,附表7);

15.会计师事务所党员情况调查表(原件,附表8)。

 

附件:

      1. 新所设立备案附表及示例.rar

      2. 会计师事务所“党建入章”指导文本.pdf


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