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自律公约检查细则

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自律公约检查细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运行机制,规范行业执业行为,提高行业社会地位,维护行业的良好信誉,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制定本检查细则。

第二条 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诚信自律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诚信办)专门负责受理公约投诉举报和检查相关工作。

第三条 公约检查工作分为自查、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常规检查是每年对签约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签约所)审计、清产核资、验资等执业及其收费情况进行的全面检查,包括行业检查和抽送检查。专项检查是根据举报违反公约行为做出的检查。

第四条 公约各项检查工作,由诚信办组织,诚信自律委员主持,各签约所派人参加。

第五条 常规检查应与行业业务检查相统一协调,委托检查组进行评价检查。

第六条 除行业检查的签约所外,其他签约所每年至少应接受一次以上的抽送检查。

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确定检查对象。

第七条 公约检查人员,由各签约所自行推荐多名列入检查人员资料库,诚信办从中抽调,但其参加检查的时间,可以建议按照后续教育规定折算培训课时。

第八条 公约检查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纪律培训。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检查中了解的签约所及其客户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泄露,不得接受被检查签约所或与签约所有关联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和礼品、礼金等。

第九条 诚信办组织检查小组(不少于二人)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应提前二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签约所。

第十条 被检查签约所必须配合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工作,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不得无故拒绝接受检查、故意拖延提供资料时间或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可通过抽查签约所收费项目业务报告和工作底稿,并向有关人员询证的方式,也可通过向相关部门询证等方式,检查签约所是否违反行业公约相关约定。

第十二条 公约检查重点关注执业质量、业务收费和其他履约情况。各签约所每年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自主选送和按照年报告数量随机抽取部份工作底稿到注协秘书处进行统一评分排序,不按照规定要求报送的,实行扣分处理。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处罚与奖励的依据。

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分层次有重点的检查。多次检查成绩稳定靠前的可以改为抽查,把检查的重点与时间主要集中在成绩靠后的签约所。

对成绩处于最后10%且确有迫切需要改进的签约所,建议进行谈话提醒限期改正,最后五名可根据《公约实施细则》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程序进行处罚,同时可实行末位淘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