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自律公约补充细则

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自律公约补充细则

第一条 鉴于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招投标实际情况,根据《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 签约所参加招投标业务时必须始终高度重视执业质量,在不违反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要求下,选择适合本所的收费方式,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计划。所有参加招投标的签约所应相互监督,并在开标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诚信自律委员会报告。

第三条 中标的签约所应在开标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的投标资料向诚信自律委员会报备,可以同时就收费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接受诚信自律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和相应处理。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报备的,视为违约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条 对涉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招投标市场行为,诚信自律委员会委派三名以上委员组成小组进行评审;对评审不服,签约所在五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复审;审查属实的,诚信自律委员会给予中标的签约所相应处罚。中标的签约所,必须严格执行审计程序,保证业务质量。

第五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应与其他监督部门紧密配合,高度关注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中标的签约所中标业务的执业质量,并特别关注该签约所的其他所有业务的执业质量。

第六条 对以不正当竞争手段竞标未中标的签约所,诚信自律委员会可以责成其说明投标的理由并要求其提交相应的支持文件,同时将有关材料转交协会业务监管部门。由业务监管部门密切关注该投标所的执业质量。

第七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应就行业收费理念、收费标准和执业准则等有关情况积极与各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做好宣传、沟通、协调等工作,引导客户制定合法、科学、合理的招投标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