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签署公约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该所执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签约所),均应遵守公约及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在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成立诚信自律委员会,负责监督公约执行和处理公约所涉及的投诉调查等有关事项。该委员会委员由推荐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委员十四至十八名。

第四条 加入公约,首先由该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签署承诺书,承诺参加并自觉遵守公约,再由该所的主任会计师代表该所在公约上签字盖章。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签约后,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授予签约所“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自律公约签约单位”牌匾,并在协会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名单,在提供各相关政府部门资料的同时予以注明。

第六条 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为签约所开具对外的书面证明,可特别注明“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自律公约签约单位”字样。

第七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可以委托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受理投诉举报,组织调查。

第八条 各签约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及收费的要求,明码标价,确保服务质量,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签约所在执行业务时,一律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以降低业务质量倾销业务的行为;或以免费、或有收费方式(法规允许的除外)为客户提供服务。

(二)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招投标市场;对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参与招投标的签约所,诚信自律委员会有权随时对其执业行为进行检查。

(三)以回扣方式招揽业务。

(四)以散发小广告等有损行业形象的形式招揽业务。

(五)贬低、诋毁或诬告行业其他事务所或执业人员,损害同行形象和声誉,损害同行合法利益。

(六)承办专业能力不能胜任的业务。

(七)其他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失信行为。

第十条 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签约所争揽业务。为确保专业服务质量不受损害,对于原有客户,签约所应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对于新接业务收费明显低于上家或同行的,应在网上实时报备系统作出简要说明;诚信自律委员会可以责成下家书面说明降低收费的正当理由,并提交相应的支持文件。

第十一条 签约所应主动配合诚信自律委员会的调查等各项工作,在调查中不得有拒绝、阻碍等行为。接到处理决定书后十天内须履行完毕。

对不予配合调查、拒不接受调查或不接受处理的签约所,由诚信自律委员会没收其保证金,作出相应处罚,按违约单位处理,并提请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签约所须向指定的专户缴纳诚信自律保证金伍千元。违反公约需缴纳违约金时先从签约所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签约所十天内缴纳补足。

保证金利息,违约金等作为该专户主要收入,主要用于该委员会对投诉组织调查取证,召开会议等专项支出,不足部分由会费补充。每年收支情况向签约所公布。

第十三条 签约所违反约定,由诚信自律委员会在听取调查报告和签约所陈述申辩的基础上,视签约所违约性质、程度和内容及改正情况,可以给予谈话提醒、书面检讨、警告、开除等处罚,并没收诚信自律保证金。

作出上述处罚时,诚信自律委员会应指派人员向违约所宣读,同时邀请该所全体股东或者合伙人列席;对于警告以上处罚的,还应当在协会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每年度审核签约所履约情况,并重点关注当年度被投诉或者被检查的签约所。对于本年度没有因违反公约受到警告以上违约处罚、或者受到行业惩戒,没有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签约所评定为履约单位,经网站公示十天无异议后在媒体上公布名单,在提供各相关政府部门资料的同时予以注明。对于本年度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行业惩戒、或者因违反公约受到警告以上违约处罚的签约所评定为违约单位。

第十五条 鼓励并接受行业内外组织和个人对签约所的履约违约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开放签约,广州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依规定程序加入公约或者退出公约。退出时须向诚信自律委员会作出书面声明,诚信自律委员会应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约和实施细则由诚信自律委员会解释。

第十八条 实施细则自诚信自律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