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诚信自律委员会工作规程

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诚信自律委员会工作规程

一、 总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规范诚信自律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会计师事务所自愿参加公约,自觉遵守公约的各项约定。

第三条    本规程是诚信自律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对诚信自律委员会及其委员具有约束力。

 

二、诚信自律委员会的性质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是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诚信自律委员会根据公约的约定对签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约进行核查,对违约行为进行调查,对各签约所进行检查等。

第五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委员十四到十八名组成。主任委员由行业会长或者副会长兼任,协会秘书处可推荐两名工作人员担任委员,其他委员由签约所全体主任会计师在正式候选人中差额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理事会聘任。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独立审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是事务所主要股东或者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三)执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品格和较高的声望,热心注册会计师事业,并一直以来为行业诚信建设作贡献。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或者协会推荐的其他人员担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情况;

(二)热心本会工作,有相关专业背景。

第八条    各签约所单独或者联合推荐委员候选人预备名单,报秘书处汇总,由理事会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正式候选人后在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公示,公示后由全体签约所主任会计师投票差额选举产生正式委员。

第九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任期与协会理事会相同,换届办法由理事会确定。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出现下列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的情况时,主任委员可以提请理事会解聘:

(一)  因自身原因申请辞职;

(二)  连续缺席会议三次,或者违反保密等工作纪律;

(三)  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退出公约;

(四)  其他。

第十一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少于规定人数时,应当按照本工作规程的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员增补,情况紧急的,由秘书处提名并报理事会批准进行增补。

 

三、诚信自律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的职责

 

第十二条  根据公约的授权和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督促公约的贯彻实施。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修改公约和行业诚信建设规划、目标,宣传行业诚信建设的成绩和意义,树立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密切关注行业发展,收集行业成本等信息,指导行业和谐发展。

第十三条  监督各签约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履约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消除或者防范不良诚信情况发生或者进一步发展。

第十四条  对签约所的违约行为,经调查核实,按照公约相应约定给予经济罚和声誉罚等违约处罚措施,并督促处罚的执行。

第十五条  每年应根据各签约所的履约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第十六条  研究和决定记入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档案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十七条  秘书处诚信办是诚信自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部门,主要负责:

(一)受理违约情况的投诉;

(二)协助或者单独调查核实有关投诉违约事实;

(三) 整理印发、执行诚信自律委员会的决议、规则和会议纪要;

(四)上报处理建议书,公开相关名单和行为,录入诚信档案;

(五)报告公约日常履行情况及违约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管理诚信自律委员会的文件档案;

(七)完成诚信自律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委员会运作规则

 

第十八条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例会,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诚信办主要负责对违约行为投诉的受理和调查,委员会委员协助调查工作。委员会也可以确定、选派独立工作小组调查。

第二十条  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需要提请委员会研究的违约和履约行为,调查的委员或者诚信办应及时向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或审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期确定后,诚信办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和有关事项通知委员会各委员。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会议应充分讨论,委员在诚信自律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追究。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负责说明有关违约和履约事项调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会议研究作出违约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所作的决定或建议方为有效;由诚信自律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审核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六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所作的违约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应当制作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违约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基本情况;

(二)违约事实、证据及依据;

(三)违约决定及处罚措施;

(四)协会盖章;

(五)签发日期。

第二十八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处理建议,自通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

为了方便及时监督履约情况,对情况紧急或者轻微违约行为,主任委员可以指定委员或者委托协会工作人员及时协调,协调人员应在事后提交书面报告。

 

五、诚信自律委员会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诚信自律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主任委员办理请假手续;连续缺席达三次者,主任委员可提请协会理事会免去其委员资格。

第三十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委员对尚未公开宣布的违约处理决定或者处理建议、会议对事件的讨论情况及所有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主任委员可提请协会理事会免去其委员资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委员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委员回避;委员的回避,由诚信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理事会决定。

 

六、附   

 

第三十二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的费用开支,可在违约金等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协会补充,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程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