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为深入推进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提高行业诚信建设和公信力,树立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经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提议,广州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特制定并遵守本公约。

第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严格执行行业准则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执业质量;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二条 诚信执业,自觉抵制客户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要求,坚决拒绝与客户通同作弊,坚决不出具虚假报告。

第三条 遵循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客户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参与不正当竞争,不降低执业质量,不接受客户除约定收费以外的任何钱物,不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招揽业务。

第五条 不贬低、诋毁或诬告行业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或从业人员,不损害同行形象和声誉,不损害同行合法利益。

第六条 积极参加后续教育,努力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不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七条 各项业务自觉实行网上报备,接受行业、社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认真遵守本约定,自觉缴纳保证金,主动接受和配合诚信自律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奖励和处罚。

第九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公约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具有公约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公约以自愿签约为原则,向广州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开放,自签字之日起生效。